海南省公积金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管理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信贷作用,加大对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优化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基准额度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由70万元调整至8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由100万元调整至110万元;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由70万元调整至90万元;
3.建造自住住房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由20万元调整至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统一调整为2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统一调整为40万元。
(二)最高贷款额度上浮
1.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在我省购买新建、二手自住住房的,在最高贷款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20%。
2.借款人家庭在我省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新建自住住房的,在最高贷款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10%。
3.借款人家庭在我省购买安居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在最高贷款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10%。
借款人家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额度上浮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可叠加。
二、调整二套房存贷挂钩机制
存贷挂钩贷款额度=缴存余额×倍数(固定值10)×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余额:申请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缴存时间系数:缴存时间<24个月,系数0.8;24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系数1.0;缴存时间≥48个月,系数1.2。缴存时间以申请时前60个月内账户累计缴存月份数确定。
借款人按存贷挂钩计算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贷款额度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确定;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
三、调整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购买除保障性住房以外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和二套统一调整至20%。保障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15%。
四、统一异地贷款政策。借款人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我省新建、二手自住住房的,同等适用我省贷款政策。
五、实行最高贷款额度与个贷率联动机制。当个贷率<96%,最高贷款额度按系数1.0执行;当个贷率≥96%,最高贷款额度按系数0.9执行。最高贷款额度系数按上一个月末的个贷率数值确定,以我局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六、具体贷款可贷金额核定。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最终可贷金额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须结合借款人还贷能力、负债情况、贷款期限及所购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原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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