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个人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2021-06-11 15: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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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缴纳公积金的职工

满足相关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近期,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将落实“存贷挂钩”管理机制

海南个人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海南公积金“存贷挂钩”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的“职工实际贷款额度需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以下简称缴存余额),且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的要求,以及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现将落实“存贷挂钩”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际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成数、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海南个人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二、计算公式指标应用规定

(一)贷款额度、缴存余额、月均缴存额以万元为计算单位。除贷款额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其它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下列限额标准,取其中最低值为实际贷款额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

2.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单方缴存,以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

3.按现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即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推算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月均缴存基数×55%,应大于或等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其中,月均缴存基数=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期数。

(1)属单位缴存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实际收入超过规定的所在市县月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账户流水单(银行签章),将月均超出上限部分的金额和月缴存额计入月均缴存基数。

(2)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月均缴存基数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的,取两者中的最低值核定还款能力。

(3)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计算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已“停缴”但缴存余额不为0的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年限、月均缴存额可按规定计入测算,但仅可享受借款人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海南个人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三)缴存余额。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为准。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金额,可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金额,不予计入测算。同时核算以下条件:

1.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积金贷款住房而提取的缴存额,可计入测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外的缴存余额仍保留在原缴存地的,不予计入测算;在省外的缴存余额已转入我省的,可计入测算。

3.曾经或当前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的缴存明细清单,以便核算。

(四)缴存年限。缴存年限=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累加的实际缴存期数÷12。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期数,可按实际补缴期数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期数,不予计入测算。

对曾经在省外缴存、当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接续计算其在我省内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期数,并按上述规定核定缴存年限。

(五)月均缴存额。月均缴存额=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额÷实际缴存期数。其中,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0.60÷月均缴存额计算;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固定值4计算。

海南个人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六)贷款类型系数:

海南个人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

三、其他要求

(一)我局将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规模和风险管理等情况,适时调整“存贷挂钩”计算方式及规定要求,支持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部分规定:

1.单位缴存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以其提供的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薪收入对账单等材料核实补缴的真实性。

2.核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以其提供银行签章的工薪收入账户流水单核定的个人月均稳定收入作为依据。无法提供或者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不予认可的,按不高于省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住房公积金。

(三)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录入我局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受理贷款业务的,执行原有的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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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限额标准

一、新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70%;二手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50%;

二、各房型贷款最高额度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五)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置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上述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均要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各直属管理局根据职工家庭的购(建)房总价、还贷能力、可贷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信用记录等情况,在最高额度内合理审批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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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

三、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信用良好;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共同借款人应符合除第二、三项外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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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

四、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自住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自住住房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3.02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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